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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年环评师考点汇编解析系列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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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7-2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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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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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勋章

    发表于 2013-12-21 23: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环评师考点汇编解析系列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28条:

    第2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三同时)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申请验收)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

    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30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

    1、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由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

    A 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

    B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

    C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与建设项目未执行环评制度擅自开工不同,未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的是先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这时没有罚款;但逾期不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以下的罚款。

    2、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由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止试生产

    C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D

    解析:先责令限期改正,此时没有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3、由某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验收不合格,该部门有权()

    A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

    B责令限期改正 C责令限期补办验收

    D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处以8万元的罚款。

    答案:AD

    解析:掌握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处理与未申请验收和未同时投产的区别。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环保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 1 )掌握环境的含义;

    ( 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 3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 4 )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 5 )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6 )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 7 )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 8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 10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此定义中的关键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

    【例题】

    下列那些是环保法中规定的环境

    A交通道路 B铁路设施 C 楼宇大厦 D土地

    答案:ABCD

    解析:上述均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与人为的自然因素。

    二、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3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此处的其他海域:不是领海,而是指我国有权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海属于我国领域,

    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四、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17、18、19条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尤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任何生产设施)

    第18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9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五、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六、掌握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24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5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27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28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0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33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七、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第31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3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八、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25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九、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26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有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十、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36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37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38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判断下列哪项所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ACDE )

    A 某单位引进一套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市环保局对其处以10000 元罚款,并责令销毁该设备

    B 某单位拒绝县环保局的现场检查,县环保局给予其警告处罚

    C 某企业经过限期治理后仍然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周围居民上访不断,省环保局遂作出责令其停产的处罚

    D 某国有企业违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当地环保局对其处以20 万元罚款,同时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 某企业擅自拆除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大大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当地环保局给予其罚款20 万元的严厉处罚

    答案:ACDE

    解析:A环保部门只有警告或罚款的权利;C环保部门是不能作出责令停产的处罚的

    D 行政处分只能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不能由环保局进行E环保部门应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不能单处罚款。

    2、环保监管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40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

    某企业擅自将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当地环保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于是立即下达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责令该企业重新安装使用防污设施,并处以5000 元罚款,请根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C )

    A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 某企业如果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 某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E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解析:行政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43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45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

    1、对于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A时效期间为2年 B时效期间为3年

    C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D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答案:BD

    解析:掌握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

    2、某企业因排污致使周围农田损失重大,对此纠纷,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企业已经交纳了排污费,则可不必负责赔偿

    B 若企业已经采取了环保措施,仍难以避免的,则可不必负责赔偿

    C 该纠纷可由有关环保部门负责调解

    D 该纠纷受害农民可以直接起诉

    答案:CD

    解析:掌握该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非不可抗力,否则要赔偿;受害人请求调解或者直接起诉均可。

    第39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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